律师解答
股权质权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权确实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即出质的股权)优先受偿。
具体来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质权人可以采取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物。质权人依法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首先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如果质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质权人的债权,质权人还可以继续向出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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