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领导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通常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在中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具体的责任划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2.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建设单位的变更委托进行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因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施工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后,未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4. 工程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及时要求其整改的;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查的;监理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检测机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未对检测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后,未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6. 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单位出具虚假的勘察报告的;勘察单位未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后,未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7. 设备供应单位责任: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8. 建设监理责任:建设监理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监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及时要求其整改的;建设监理人员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查的;建设监理人员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 其他单位责任: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在工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责任划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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