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一、
破产清算中
股权质押顺序《企业
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
破产清算时,
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二、
破产清偿顺序
公司倒闭
股权质押给
银行以后,个人
财产可以得到赔偿,但是有一个
破产赔偿的顺序:(一)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
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
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二)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
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
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
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
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三)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
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
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
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
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
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
破产财产分配的
破产人
财产的,应当追回
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
破产财产通常是
破产人隐匿、私分的
财产,此外还有遗失
财产、被盗
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
破产人
财产清册中遗漏的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