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具体流程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伤残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委托:由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
2.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
3. 伤情检查: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详细的伤情检查,收集相关病历资料。
4. 鉴定:鉴定人根据检查结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5.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会出具正式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6. 复核: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