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删、修改的权利。
4. 复制权:即复制软件的权利。
5. 发行权:即发行软件的权利。
6. 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 应用权:即将软件用于信息网络环境的权利。
10. 其他权利:软件开发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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