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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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gfdc

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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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上述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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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标准是按执行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申请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查询费、公证费、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如果申请执行人确实存在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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