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诈骗罪。1、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
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
诈骗的财物,致使
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
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7)曾因
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
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3、对共同
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
人参与共同
诈骗的数额认定其
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
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4、已经着手实行
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
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