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方某于2009年10月18日为其所有的一辆自卸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5月30日,方某将该车转卖给我,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方某未告知保险公司,也没办理保险变更批改手续。2010年7月24日,我雇佣的驾驶员齐某驾驶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齐某死亡、多人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车辆转让须告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而该车转让后却未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保单未批改,出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吗?史进才读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即使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由于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作为拒赔依据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合法转让后,保险虽然没有批改,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保险条款关于买卖车辆保险要批改的规定亦只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规范管理保险车辆,防止冒领或骗取保险金,不能作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为投保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保单未批改,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如果在转卖车辆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能有权拒绝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被保险车辆的信息变更,包括车主信息的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车主未履行这一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认为合同条件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未经其同意,因此拒绝赔偿。
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但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具体案件详情。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车主在转卖车辆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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