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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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78..

2025-06-0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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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七大法律误区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同时也不会出现诉讼离婚再见是仇人的尴尬。但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因此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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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lll

2025-06-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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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之一是认为协议内容可以随意更改,实际上,一旦经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就不能轻易更改,除非双方再次协商并达成一致,或者有新的法律事实和理由。

另一个误区是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以完全避免未来的纠纷,但并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再次产生争议,尤其是在一方未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下。

还有一种误区是认为离婚协议书只需要关注财产分配,而忽视了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重要问题,这些在离婚后同样重要且可能引发争议。

此外,许多人认为自己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直接剥夺对方的某些权利,如探视权,但实际上剥夺对方权利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必须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

最后,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认为可以利用离婚协议书来规避债务问题,但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除非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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