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咨询:我是1998年7月,我丈夫是日裔中国人。自从结婚以来,我一直生活着,但他却是来往的。
2001年,他在上海投资的项目结束后回到日本。之后,和我联系的越来越少,双方的感情破裂了。去年年底,我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只愿意承担很少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前几天,我的日本朋友知道我丈夫在东京有两处房产,一文不值。我想知道该怎么验证,拿到证明材料。
答疑:根据你的信,首先,你必须设法知道这两处房产的确切地址
其二,委托东京的朋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这两处不动产的准确资料。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资料,都是公开的,应该可以向人询问,但具体怎么查,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
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咨询;
第三,取得相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后,必须将这些资料送到日本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后,将公证的材料送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手续,这些材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
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东京的两处房产是你们夫妇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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