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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程序:委托、受理、鉴定准备、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审核和签发、归档。
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受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鉴定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鉴定准备是指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事项,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资料,并准备鉴定所需的工具、设备。
实施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按照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委托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
出具鉴定意见是指司法鉴定人根据实施鉴定的结果,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出具。
鉴定意见的审核和签发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其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然后由鉴定人和审核人签名并盖章。
归档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存入档案,以便日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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