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两周岁及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父母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照顾能力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对于两岁的女孩子,通常法院会倾向于将其抚养权判给母亲,因为两岁的孩子通常还处于哺乳期,母亲的直接哺乳和照顾对孩子可能更有利。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父亲如果能够提供更好的抚养环境,孩子的需求也能得到满足,法院也会考虑这些因素。最终的决定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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