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一般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