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工伤保险拒付待遇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范围。
2. 受伤职工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3. 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4. 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5.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或不按医嘱治疗,导致伤情加重或产生新的并发症。
6. 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了其他形式的赔偿,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7.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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