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
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
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
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