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4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如下:
1. 利率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利率下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3. 利息支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法律保护的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5. 自愿支付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且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返还。
6. 不得预扣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7. 利息计算: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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