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应该如何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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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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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应召开股东会,虽然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股东会的召开形式可能会简化,但仍然需要形成书面决议,同意追加新的股东。

其次,需要与新的股东达成协议,明确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事项,并形成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然后,公司应当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将新的股东信息纳入公司章程中。

最后,公司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章程修正案、新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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