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公诉刑事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
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
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
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
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由此可知:(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其中的“
犯罪地”包括
犯罪预备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犯罪地在几个人民
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
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
犯罪地是
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
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
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
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④
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
犯罪案件,便于人民
法院全面掌握
犯罪情况,研究总结
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
犯罪。(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
人流窜作案,
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