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所以也不能再次考取教师资格证。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可能是因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这类情况,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可能会比较困难,甚至不可能。
但是,如果丧失教师资格的原因是可以纠正或改变的,并且经过一定时间的整改后,符合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的条件,那么有可能通过重新考试和申请来恢复教师资格。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的教育局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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