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一、自动离职如何理解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
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
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
用人单位应依据《
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
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无须征得
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
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
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解除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30天自动解除劳动
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据可循的,但辞职时也要考虑是否在
试用期范围内,是否有过错,是否涉及到赔偿等问题,在产生纠纷时也要镇定理性的处理问题,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出辞职30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在通知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可自动解除,这是合法的行为。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或者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比如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的辞职通知期更长),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因此,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辞职30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