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新三板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在法律上,对于新三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则,明确了新三板的法律地位、市场功能、投资者适当性、监督管理等制度安排。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新三板,比如关于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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