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不要式。1、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类别:不动产
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
合同、涉外
合同。2、不要式
合同,是相对于要式
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
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
合同、赠与
合同、承揽
合同、仓储
合同、委托
合同、行纪
合同、居间
合同都属于不要式
合同。不要式
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
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
合同即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