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人民
法院宣告企业
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
破产企业在
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
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
财产,对原来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
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
法院宣告企业
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第二,
破产企业从
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
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
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
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第三,债务人自
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
法院许可。第四,
破产企业的
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
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
破产案件的人民
法院办理移交手续。第五,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
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六,企业被宣告
破产后,人民
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
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