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一般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缴纳,并不是由所谓的败诉方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诉讼过程鉴定、公告、勘验、翻译等产生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当然,鉴定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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