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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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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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但是,一旦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上,负有举证责任。即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对其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情形可能会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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