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法律顾问
合同的终止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
合同的消灭,是指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
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2、基于
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的终止区别于
合同的转移以及
合同的中止。首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
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
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
合同的转移只是
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
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
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
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
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
合同的终止为
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
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偿,清偿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
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
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
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
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
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到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