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保证金,适用取保候审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拘留的必要是还能再被拘留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缴纳了保证金,理论上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应该再次被拘留。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能够到场,而不是立即执行处罚。
但是,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的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比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法庭,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的措施。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保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其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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