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
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因此,
专利法中
行政复议是指由国务院直接下设的相关行政部门,对
专利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复议请求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这也是为了避免
专利行政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专利申请的登记,只有
专利申请人或者已经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利提起
专利的
行政复议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事项不能申请专利复议:
1. 对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直接申请复议,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2.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直接申请复议,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4. 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也不能直接申请复议,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5. 对专利局作出的对专利申请作出的初步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6. 对专利局作出的对专利权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