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