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
合同变更条款: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
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
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
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
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
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
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
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
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
商品房买卖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