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证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
身份证明(如
身份证、户口本、
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
身份证明;2、受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
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如
股票、
银行存折等);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或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5)委托人所持
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注意: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带子女出国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带子女出国的,应提供父母的
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委托诉讼的,应提交涉及诉讼的
合同、协议或
法院的
立案通知书。委托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委托人工行、农行、建行或中行的
银行卡或存折。委托购买房屋的,应提交拟购买房屋的详细地址。温馨提示:如不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提交给公证处存档,敬请在办理公证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