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根据相关规定,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具体而言,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通报。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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