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医疗事故无关的。
2. 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关资料相互矛盾的。
3. 医疗行为已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4.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5. 当事人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参加鉴定的。
6.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任何一个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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