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根据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暂时获得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制度。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在处理保释事务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在派出所办理保释手续时,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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