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致人亡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任何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责任的归属。例如,如果高空坠物是因为施工不当造成的,那么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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