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
1、误工费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乘以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营养费:依据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主要是通过鉴定或者是医嘱。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无法正常工作或进行经营活动而失去的合法收入。其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收入状况以及因伤误工的时间来确定的。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因身体状况需要额外补充营养品而产生的费用。其赔偿标准则依据受害人的伤情和医疗机构的营养建议来确定,通常包括营养品的购买费用等。
在实际赔付过程中,这两个费用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营养建议书,以及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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