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它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通常,这类合同涉及未成年人的签订,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或者是无权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存在法定的瑕疵,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会溯及地没有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