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参展应做好知识产权准备工作:
1.了解当地知识产权环境;2.安排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展会现场的知识产权事宜;3.了解参展地的展会规则;4.审核参展产品和布展材料;5.准备知识产权相关材料;6.预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7.采取风险防范规避措施;8.海关备案;9.获取保护;10.规避协商;11.攻防布控;12.收集证据;13.联合参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境外参展时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应该确保自己的产品或技术已经获得了相应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其次,应该在参展前与当地知识产权局或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当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参展过程中,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复制,比如展示产品时尽量避免暴露核心技术和设计细节,或者使用模型代替实际产品展示。同时,可以考虑与参展商签署保密协议,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参展商应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应对策略,如保留展会期间的所有照片和视频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尽快与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联系,按照程序进行举报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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