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清算程序:一、
股东会做出解散
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
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七)代表
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股东。五、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六、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