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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有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法律依据

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我国四级法院体制中的第一级法院,直接审理第一审案件,同时也是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最基层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1. 城市和县的人民法院 - 这是最常见的基层人民法院形式,直接受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案件。 2. 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 对于地级市,其辖区内的每个市辖区通常都有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该辖区内的案件。 3. 县、市辖区、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可能还会设立若干派出法庭,这些派出法庭不是独立的法院,而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延伸,负责审理特定区域内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它们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处理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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