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第一,我国《
专利法》对确定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
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助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另有协议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第二,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
专利申请权转让
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四,订阅该
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
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第五,该
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
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
专利技术转让
合同的效力。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原非
专利技术转让
合同约定的原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由
专利申请权转让
合同的受让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