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知,国家尊重和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变动,但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除外。
根据中国法律,土地承包权与婚姻状况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即使妇女出嫁到另一个村,她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也不会因此消失。但是,具体的土地使用和权益分配可能会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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