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的处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首先,病历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医疗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这些记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病历应当完整地保存,不得有任何遗漏。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验报告等,防止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被篡改或者丢失。
再次,病历的保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如果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最后,如果争议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产生分歧,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历进行审查和评估,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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