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8 19:05
蔬菜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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