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进行依法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需要明确的是,人事争议仲裁不处理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的争议,也不处理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争议。只有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才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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