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
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
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
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
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
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
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
行政诉讼关系,成为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
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6、辩论原则当事人在
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
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8、人民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
检察院有权对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
检察院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
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9、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
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当事人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
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当事人在
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