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第五十一条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原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此外,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因此原告应当谨慎提出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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