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的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拆迁所得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国法律,婚前拆迁获得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前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补偿的房产已经在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些房产一般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婚前的房产在婚后进行了重大修缮或扩建,且这些修缮或扩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完成的,那么这些改善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婚前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在婚后购买了新的房产,且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那么新购买的房产一般会被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房产的交易时间、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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