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夫妻一方的
财产:(一)一方的婚前
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
当归一方的
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