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须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利率是浮动的,因此,具体的利率上限会根据发布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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